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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专项奖学金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国际竞争力、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树立优良学风,吸引更多品学兼优的高层次海外留学生,并鼓励在校留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规范开展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第 9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评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在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优秀海外学历留学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我校海外留学生专项奖学金包括勤奋学业奖、HSK— 3 —优胜奖、拓展创新奖三个类别。
第五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勤奋学业奖:每生每学年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600 元;
(二)HSK 优胜奖(汉语水平考试):
           等级 奖励金额
           HSK 四级 500 元
           HSK 五级 600 元
(三)拓展创新奖:每生每学年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00 元。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评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持外国国籍,知华友华;
(二)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
(六)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凡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因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所学课程考试有科目不及格者;
(四)课堂出勤率低于 80%;
(五)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况。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勤奋学业奖:该奖用于奖励学习态度好、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评选比例不高于相同参评范围内留学生总数的25%。
1. 参评学年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平均 85 分以上(含 85 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
2. 课堂出勤率 90%以上;
3. 综合表现良好。
(二)HSK 优胜奖:该奖用于鼓励留学生认真学习汉语、主动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HSK 优胜奖只在留学生毕业前组织评选,按照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1. 只限于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并通过考试;
2. 各科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
3. 对华友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拓展创新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校内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科技创新、技能竞赛等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留学生。评选按年度实施,以下条件至少满足一项:
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正式刊号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专利证书;
2. 本年度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学术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体育竞赛、基本功竞赛等各类比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3. 本年度在学校(含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经班主任及辅导员推荐,年度评选不超过 3 人。
第四章 申请时间及申请途径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申请时间
(一)勤奋学业奖、拓展创新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 8—9月;
(二)HSK 优胜奖申请时间为:留学生毕业学年 5 月 20 日至 5月 31 日。
第十条 海外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组织各班级留学生学习专项奖学金评选相关政策,督促各班级召开评选工作会议,指导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对照申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留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专项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请勤奋学业奖、素质拓展奖的留学生需提供上学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出勤率证明、社会实践活动证明等材料;
(二)申请 HSK 优胜奖的留学生需提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出勤率证明以及 HSK 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拓展创新奖的留学生需提供上学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学术论文或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校级及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得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学校(含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证明以及班主任、辅导员推荐信等材料。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与确定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生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 8 月至 9 月进行。
第十三条 留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收集汇总评选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四条 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者资格和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填报不合规范的申请者实行一票否决,确定获得专项奖学金的留学生。
第十五条 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反馈。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表彰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对获得专项奖学金的海外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经费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制定奖学金发放表,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处。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奖励费用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不得采用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款项从海外留学生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海外留学生专项奖学金是留学生专项奖励费用,应保证专款专用。对已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所有荣誉,追缴已发放奖金,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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