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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生活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住校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推进学院规范化管理,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宿舍的素质教育管理功能,实现科学、文明、安全、美观的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内容,结合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学生参与管理,确保学生在宿舍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正式注册并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成员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宿舍管理中心负责人、各二级院系(部)学生工作主要领导等成员等组成。

第五条  在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和学院党委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学院广大党员、干部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广泛开展各类联系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宿舍管理办法,对宿舍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宿舍管理、服务。协商解决住宿学生和学校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秩序、文化建设和物业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负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奖惩工作,坚持开展“文明宿舍评选”等文明创建活动。负责学生宿舍资产的管理,为学生提供宿舍资产日常报修、维修等服务。定期开展住宿生代表会议,并收集、反馈学生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和各二级院系(部)对学生齐抓共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达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目的。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二级院系(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院系(部)主要负责领导以及班主任、辅导员应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参与学生宿舍民主管理的团体——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在学生工作部门和宿舍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姓名、性别信息和分专业、分班级名单统一安排住宿。分配过程本着各二级院系(部)、各专业和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凡在籍在校学生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各二级院系(部)的宿舍区域统一由宿舍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由各二级院系(部)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由宿舍管理员统一发给宿舍钥匙。确需调换宿舍或床位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内向各自学院提出申请,经宿舍管理中心同意并备案,学期中途一般不做调整,学生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宿舍。

学生入住后,各二级院系(部)应统一编制住宿生相关信息并提交给宿舍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宿舍管理中心对宿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维护。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强占房间及床位。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寒暑假等假期原则上要求所有住宿生离校,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学生因故休学的,需持休学审批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审批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需凭《转专业申请》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由班主任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两天内离开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宿舍内住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办理走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征得家长及班主任、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并签订走读相关协议后 ,可以在校外居住。具体理由包括:

1.因为家庭实际居住地点距离学校较近,每天放学回家由家长监护,且家长愿意承担交通安全责任的;

2.因学生身体原因不适应学校集体生活,且家长能够自行监护的;

3.其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正当理由。

各二级院系(部)、各班应准确掌握走读学生人数、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建立走读学生档案,并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住宿,如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期间出现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学生公寓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宿舍管理员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宿舍内,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准许,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区域,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区域。

第十六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尽量避免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和价值较高的私人物品。妥善保管自己的宿舍钥匙,严禁私自调换门锁、配备、外借钥匙、门禁卡等,离开宿舍或睡觉时要关好门、窗。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和学院安全保卫部门汇报。

退宿时学生应当以宿舍为单位交还全部宿舍原配钥匙,如有遗失或自配钥匙的,宿舍管理中心将以换锁方式处置,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应注意防火安全,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拥有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热杯、热得快、大型收录机等违规电器;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煤油炉、酒精炉等设备。宿舍中禁止使用一切明火。爱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定期检查。严禁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堆放杂物。在宿舍楼内显著位置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协助学院安全保卫部门保护好学生宿舍内消防设施,定期开展疏散演练,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

第二十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栏板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严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地区,严禁将身体探出窗外,严禁攀爬宿舍楼栋窗户、防盗护栏和院墙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集会,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有权在学生寝室的公共区域、主要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和监控系统。宿舍管理中心有权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息化手段监看宿舍楼内各个区域的状况。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出宿舍须佩带校牌或携带证件、门禁卡等,并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楼根据春、夏、秋、冬四季作息时间表对熄灯、锁楼门时间分别做相应调整,凡熄灯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必须凭校牌等有效证件在宿舍管理员值班室如实登记后方可入内,不得攀爬、翻越围栏、窗户、院墙等进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从事高强度体育活动及进行其他影响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打物品、焚烧杂物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及进行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宿舍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造成他人财物、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对于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有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还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学生或外来人员在宿舍内从事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中心联系维修。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节约水电行为,避免水电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每间宿舍水电使用实行配额制。学院承担额定内的水电费用,超出部分由学生自付。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广大住宿学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宿舍环境,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协同各二级院系(部)定期开展各类宿舍主题文化活动。如宿舍文化布置评比活动、宿舍生活微电影比赛、宿舍文化节等。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住宿生需要确保宿舍内卫生的干净、物品的整齐。

第三十八条  公共区域实行“宿舍门前卫生责任制”,相关宿舍值日生应当对本宿舍门前区域实施基本保洁工作,宿舍全体成员应当做到共同维护宿舍门前公共区域卫生。

第三十九条  在学生宿舍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1.向窗外、门外泼水,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2.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3.在宿舍家具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

4.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5.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6.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和各二级院系(部)共同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扬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批评教育。宿舍卫生达标检查情况作为学生评优及综合测评的评分标准之一。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违纪条款给予纪律处分。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院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学生工作部门将汇总一学期以来宿舍管理中心记录的各宿舍日常情况,推进“文明宿舍”申报和评选工作,对于优秀宿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宿舍文明状况,作为学生个人申报奖助学金、申请入党等各类评优、推优的评价条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院系(部)应当认真学习《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准确将规定的有关内容传达给班主任、辅导员,并在日常工作中开展住宿生专项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宿舍管理中心和各二级院系(部)应当安排人员每天深入宿舍开展各类检查工作,并建立多个宿舍管理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宿舍中存在的问题。凡对学生教育不力、管理不严、服务不到位的,或在发生安全管理事件后处理不当、报告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的,或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要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生宿舍(寝室)日常管理中出台的各项细则,将作为本规定的有效补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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